白银市白银区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白银市白银区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精神,根据《甘肃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甘政办发〔2017〕126号)及市审改办《关于印发白银市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审改办发〔2017〕2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全面清理规范实施审批、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各类不合理证明,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复杂等问题,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行政和公共服务效率,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清理范围及原则
(一)部门(单位)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区有关单位,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汇总)。
(二)清理的证明材料范围
各部门、单位在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是指由第三方开具、出具或颁发的,证明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能力、资格、经历或确认某种事实、关系的各种材料,包括各类证明、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以下简称证明材料)。
行政职权指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中所列的权力事项,以及各单位实际开展的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三)清理原则
合法性原则。凡保留的证明事项,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合理性原则。凡是教育、公安、民政、国土、卫生计生、人社、税务、工商等部门制发的有效证照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学历、计生、执照等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共享原则。凡是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能够自行查证或查询、征询的,或在政府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流转办理的,应由部门自己负责查实,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承诺原则。凡是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三、主要任务
(一)精简各类证明和手续。集中清理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制定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并明确取消证明后的办理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调整和增设证明种类。保留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再开具。
(二)规范开具证明的程序和要求。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规范办理流程、减少提供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清理(2017年10月15日前)。各部门、各单位对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进行摸底,逐项梳理、不留死角,理清证明种类、具体用途、法律法规依据、开具部门、开具数量等情况,要全面梳理证明材料的法律法规依据、具体用途等,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拟保留和取消的意见(按附件2、3、4、5要求填写),并将清理情况及相关表格于10月15日前报区审改办(含电子版)。为便于工作联系,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将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附件1)于9月30日前报区审改办。
(二)审核论证(2017年10月15日-10月31日)。区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自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通过集中审核、单位沟通、专家论证等方式,充分审查论证各项证明材料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拟取消和保留意见,编制取消清单和保留清单。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部门(单位)事项办理中要求的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审核,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协助区审改办完成全区清理规范证明材料的合理性审核工作。
(三)审议公布(2017年11月1-30日)。区审改办将取消清单和保留清单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机制(2017年12月1-31日)。对保留清单中的证明事项,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要规范、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对已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给群众、企业办事带来不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要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修订工作;要健全完善部门之间的业务对接和核查反馈工作机制,优化信息共享和公共查询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将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严格落实责任,明确责任部门、任务分工和办理时限,按照要求完成证明材料目录清单的清理、汇总和报送工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在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做到牵头单位明确、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明确、任务明确。
(二)提出合理建议。各部门要立足服务宗旨,坚持问题导向,胸怀全局,积极提出清理或合并本单位或其他部门证件及证明事项的合理化建议。对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区审改办沟通。
(三)严格清单管理。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凡未列入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和已列入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的,各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时不得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
(四)严格督查问责。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清理规范证明材料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严格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清理规范后,执行“非报即停”原则,对隐瞒未报,事后又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或对已经明确取消,又要求办事群众继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监察部门将强化问责、切实追究责任。
联系人: 李小录
联系电话:0943-8252319(兼传真)
附件:
1.“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门(单位)联络人员名单
2.本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清理表
3. 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证明材料清理表
4.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证明材料汇总清单
5.区政府部门(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6.区政府部门(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1
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门(单位)联络人员名单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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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及手机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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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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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本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清理表
序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证明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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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涉及的事项名称 |
行政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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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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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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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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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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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 意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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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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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简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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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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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后的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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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证明材料名称”按照标准规范名称填写。
2.“证明材料涉及的事项名称”填写该事项对应的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以及责任清单中的公共服务事项等的标准名称。
3.“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由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实施的,填写政府部门全称;由事业单位实施的,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全称填写。
4.“设立依据”填写要求提供证明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需具体到条款和内容。
5.“用途”填写该证明材料的主要用途。
6.“清理意见”在保留或取消栏划√。要求保留的,须说明理由。取消的须明确取消后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申请人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3)申请人书面承诺;(4)网络核验;(5)通过其他方式证明。
7.此表格由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填写,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须同时报送Word版本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附件3
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证明材料清理表
序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证明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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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涉及的事项名称 |
行政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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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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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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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意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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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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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简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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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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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后的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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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对外提供的信息共享渠道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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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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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证明材料名称”按照标准规范名称填写。
2.“证明材料涉及的事项名称”填写该事项对应的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等的标准名称。
3.“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填写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该证明盖章材料的单位名称。
4.“清理意见”在保留或取消栏划√。要求保留的,须说明理由。取消的须明确取消后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申请人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3)申请人书面承诺;(4)网络核验;(5)通过其他方式证明。
5.“本单位对外提供的信息共享渠道和内容”应详细填写具体情况。如网站具体地址、提供的具体信息内容等。
6.此表格由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填写,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须同时报送Word版本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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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证明材料汇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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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主要领导(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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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的事项名称 |
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 |
清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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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格每行所填内容(含序号)必须与对应的附件保持一致。
2.此表格为汇总表,由主管部门填报(须同时报送EXCEL版本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附件5
区政府部门(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
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
序号 |
证明事项 名 称 |
法律法规依据 |
具体用途 |
开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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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证明事项名称”要规范填写,同一种证明材料具体用途不同的要分别填报,名称中无法准确、全面说明用途的,可在“具体用途”栏详述:2.“法律法规依据”需列明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3.“开具单位”指开具该证明的责任单位。
附件6
区政府部门(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
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
序号 |
证明事项名 称 |
取消理由 |
原具体用 途 |
原开具单位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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