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的通知
白银市白银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保障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中央编办、公安部等15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3]5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印章的管理
事业单位法人的印章,由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同公安部按照法规政策共同管理。
(一)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刻制法人印章;持本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单位印迹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案。
(二)事业单位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自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印章并办理备案,原印章自变更之日起失效,缴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在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案。
(三)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应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单位印章上缴登记管理机关。
(四)事业单位法人印章遗失、损坏的,应重新申请补办刻制印章并备案。
(五)事业单位法人未按规定刻制印章和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管理事项,并依法收缴印章。
(六)事业单位法人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之相关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暂扣收缴其印章。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七)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收缴的事业单位法人印章造册登记、集中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会同公安机关统一销毁。
二、印章规格式样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的规格式样,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制作,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的单位名称一致。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在2014年办理年度检验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如原印章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按昭本通知规定重新制作印章并备案。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相关事项备案表。
2、参考资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3〕56号)
3、参考资料:《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白银市白银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4年3月21日
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相关事项备案表.DOC 附件2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管理.DOC 附件3国务院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