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银区编办首问负责(责任追究)制度》《白银区编办服务承诺制度》《白银区编办限时办结工作制度》《白银区编办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白银区编办首问负责(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推进白银区编办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结合编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白银区编办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并责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对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办事所需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 违反第三条规定,构成违纪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银区编办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本部门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编办全体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服务承诺的内容: (一)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挂牌上岗,热情服务。(二)对符合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各项机构、编制业务,做到随到随办。若资料不齐全,必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材料取得的途径和格式,以及办理的时间和地点。 (三)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实行收缴分离,杜绝“三乱”现象。(四)认真接待编制信访,及时准确查证核实,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五)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工作人员熟悉各项编制业务,明确岗位职责,注重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条 凡违反规定,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当年年底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合格)等次,涉及违纪违规的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六条 区编办设立违反服务承诺投拆电:0943-8252319
第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银区编办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行政管理事务和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结的一种制度。
第二条 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限时办结事务、事项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
2、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3、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4、领导交办、批办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
5、向社会公告的服务承诺事项;
6、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结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在法定时限内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条 没有规定办结时限要求的事务、事项的处理,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银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防止办公用品的损坏和流失,使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办干部办公用品的申请、领用及管理。制度中所指办公用品包括:编办为工作人员配置的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机和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文具、纸杯等;为股室、中心配置的文件柜、沙发茶几、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照相机、扫描仪、移动硬盘、优盘等;统一购置的书籍、报刊杂志等。
第一章办公用品采购
第一条 采购范围具体包括办公所用的文化用品、办公设备等。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办内办公用品的采购管理和使用监督,不定期对需要办公用品的股室、中心进行需求登记和使用抽检,确保办公活动正常进行,同时避免铺张浪费的发生。
第三条 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采购程序:书面形式报办公室汇总;办公室根据办公用品需求汇总情况制定出采购申请单报分管领导批准;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根据有关程序进行采购。
第四条 固定资产采购办法,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或单项价值超过1000元的固定资产。
采购办法:
(一)单项价值在500元(不含)以内或采购总额在1000
元以内的大单办公用品,各股室、中心须先填写采购申报表,注明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等具体要求,由股室、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二)单项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大型采购项目由办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必要的报区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第五条 数额较大的电脑及其配套设备、软件和其它办公电子设备的采购提交办领导班子会议后由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第六条 对于用量大的易耗品如A4纸等物品,应尽量进行预期采购,避免物品突然用完而造成脱节现象,影响办公。
第七条 特殊急需物品的采购,由各股室、中心填写申请报告单,注明商品名称、数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采购。
第八条 办公用品实行定点采购。办公室要与供货方积极协商,通过最低价格或其它优惠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章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股室、中心领用日常办公用品的基本程序是:
填写办公用品申领表,经办公室确认后,由经手人签字领取。
第十条 办公室应对日常办公用品的备品定期检查分类,及时添补欠缺。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的使用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坚持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办公室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由专人采购、保管、登记、发放,并建立台帐备查。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及备品的管理情况监督,并对发现的铺张浪费等现象进行监督。
第三章易耗办公用品管理
第十四条 易耗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股室、中心所需用
品和工作人员所需办公用品。
第十五条 股室、中心所需用品包括:打印纸、墨盒、碳
粉、硒鼓、光盘等。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所需用品包括:笔(芯)、圆珠笔(芯)、铅笔、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钉书针、回形针、橡皮擦、涂改液、信封、纸杯等。
第十七条 易耗办公用品的使用本着节约与自愿的原则,可不领用或少领用的应尽量不领用或少领用,能重复使用的尽量重复使用。
第四章文件资料打(复)印材料管理
第十八条 提倡无纸化办公,加大OA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使用力度,非涉密文件一律使用OA系统传送;可用网络传阅修改的材料,一般不打印清样;需分管领导审核的材料提倡使用报废材料的反面打印,报送办领导审阅的材料和上报的正式材料均坚持双面打印。
第十九条 配备打印机的股室、中心自行负责材料打印,
所需纸张从办公室登记领取。
第二十条 复印、打印或印刷材料一次超过五十份以上的,由办公室协调区政府打印室或印刷厂复印、打印或印刷。
第二十一条 严禁复印、打印或印刷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文件材料。
第五章办公用品使用及维护
第二十二条 办内所有人员应当爱护公共办公用品,厉行节约。
第二十三条 对办公用品设立监管制度,办公用品规定最低使用时间,对频繁损坏办公用品的股室、中心,查实后给予严肃批评。
第二十四条 在使用公共办公用品时,如发现故障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修。办公设施在保管过程中发现设备附件或设施丢失,将追究办公用品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品的安全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对已采购的办公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并明确相应责任人;因工作关系调整后,原保管人需将所使用办公用品进行移交,办理责任人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责任人对所负责的办公用品必须正确使用,精心爱护,保证完整性。未经许可,不得将办公所用固定资产借给其它单位或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
第二十八条 所有财产均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和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公共财产。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管理人员须及时做好各类办公用品的入库及出库手续,出库时由领用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代领。
第三十条 使用人员在使用办公设施时,应严格按使用要求进行操作,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部内保密介质的使用管理按区编办有关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白银区编办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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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中心申请采购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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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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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主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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