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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白银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0-23 】 【选择字号: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区委、区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行政管理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指导。

一、   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编制管理方针、政策和规定;研究拟订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和办法,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管理区级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界定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及其事权划分。

(四)审批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规定,审批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五)审批全区科级、副科级事业单位定隶属关系、定职责任务、定内设机构、定事业编制、定经费来源的“五定”规定。审批全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六)审批全区科级、副科级行政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并按程序报批。

(七)审核全区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分配方案。

(八)审核全区科级、副科级事业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的核定以及副科级以上参公单位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并按程序报批、分配。

(九)审核全区事业单位编制分配方案。统一管理全区事业编制总额。指导乡镇、街道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十)监督、检查全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十一)监督、检查、指导全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   会议制度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凡涉及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体制调整以及与区编委职责任务相关的重大问题,一律提请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个别召集会议有困难时,按照编委主任的意见,分别征求编委副主任和其他编委成员的意见,编办做好意见记载,按要求予以办理。特别重大的问题,经委员会议讨论后,提请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由委员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增减会议次数。

凡提请委员会会议审定的事项,由编办主任会议审议后,报委员会主任审定。因特殊情况,也可书面送委员会成员阅审。

三、   办事机构

(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事机构,是区委工作部门,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办理调整机构职能、机构增设、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时,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并按相应规定提交委员会会议或编委领导审定。

(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准备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草拟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报告。

四、办事程序

需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列出议题,经委员会主任审定后,提请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因情况紧急、特殊,也可书面分送委员会委员审阅,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委员会成员阅审的意见,报委员会主任审定。

五、审批权限

(一)凡属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审议,提交区委常委会审定,呈报市编委审批。

1.区直、党政群、人大、政协、法检、街道、乡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2.区直、党政群、人大、政协、法检、街道、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额核定及调整。

3.区直、党政群、人大、政协、法检、街道、乡镇,县级、科级、副科级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变更及调整。

4.区直、党政群、人大、政协、法检、街道、乡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及调整。

(二)凡属下列机构编制事项,须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审议,提交区委常委会审批。

1.区直、党政群、人大、政协、法检、街道、乡镇,行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的分配。

2.区直、党政群、人大、政协、法检、街道、乡镇,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编制总额的分配。

3.区直、党政群、人大、政协、法检、街道、乡镇,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股级机构的设置、变更及调整。

(三)凡属下列机构编制事项,须经区编办提出意见,征得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区编委主任、副主任同意后,提交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议审批。

1.区直、党政群、人大、政协、法检、街道、乡镇,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及变更。

2.区直、党政群、人大、政协、法检、街道、乡镇,行政机关各部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规定。

3.区直、党政群、人大、政协、法检、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定隶属关系、定职责任务、定内设机构、定事业编制、定经费来源的“五定”规定。

4.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专项编制分配方案。

六、文件审批

(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报告以及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已明文批复通知的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职能调整事项,由区编办起草文件,经区编办主任审核,报区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文件、函件,由区编办主任签发。

七、工作纪律

(一)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受理、一家承办、一家行文。”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领导离任要进行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全区各部门“一把手”对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纪律负有主要责任,要带头落实中央编办“五不准”的要求。

(二)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不得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凡涉及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专项办理。

(三)严禁上级部门干预。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